景德镇陶瓷大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景陶大发〔2018〕7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景陶大党发[2016]65号)《景德镇陶瓷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景陶大发[2017]1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列入学校部门及项目预算中的学校集中管理和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是指对学校确定的项目预算的进一步细化,包括支出明细、金额、预期效益等相关内容(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专项经费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原则上需编制专项经费使用计划。但由于项目支出范围单一或项目本身为待安排支出的,可免于编制使用计划。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调整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批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审批专项经费使用计划中50万元以上的调整。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的管理制度;统筹协调职能部门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调整;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职能部门是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的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或管理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编制;负责本部门使用或管理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具体实施、日常监管。
第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预算金额,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重点,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专项经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汇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和要求及时编制:
1.每年1月30日前,专项经费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上年度该项目预算金额及开支一般规律编制本年度专项经费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预执行。
2.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党委会正式批准学校年度部门与项目预算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文件发下时间)对专项经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
3.新增的专项经费需按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后方可提交党委会审批预算。
4.每年9月30日前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专项经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调整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未经审批通过,计划财务处暂停该项目开支直至经费使用计划通过审批。
第十一条 至少每半年,计划财务处应将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校领导,对没有按计划使用专项经费的部门,由分管校领导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整改。年终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总结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学校专项经费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的通知》(景陶院发[201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景德镇陶瓷大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申请表
附件:
景德镇陶瓷大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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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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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和预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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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安排 |
支出项目分类 |
金额 |
支出明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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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各职能部门需根据专项经费支出范围编制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要突出重点,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范围。
2.项目中机动费原则上不超过专项经费预算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