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景陶大发〔2017〕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预算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应坚持“全面真实、积极稳妥”的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适度从紧、教学优先、讲求绩效”的原则。
逐步实现编制三年滚动财务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高预算的统筹能力,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审定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四)审定学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六)审议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七)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工作建议方案;
(二)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四)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六)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部)和部门(以下简称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预算部门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预算部门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预算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其他财政拨款。其中教育经费拨款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金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
(四)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历年科研收入以及学校科研合同签订情况测算。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按预算项目逐一测算。
第十三条 校级预算支出由人员经费、学校集中管理的专项经费、部门公务费及专项经费组成。
(一)人员经费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和学生个人方面的开支。主要包括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缴费、社会保障缴费、临时工工资、各类奖助学金等。其中教职工相关经费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学校绩效工资等办法编制,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编制。
(二)学校集中管理的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学校集中管理的项目支出。包括设备购置支出、维修改造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学科建设支出、图书购置支出、人才队伍建设及师资培训支出等。
(三)部门公务费及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和专项工作安排的支出。其中部门公务费根据部门人数和定额标准测算。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编制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补充与完善的方案,布置预算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 各预算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预算部门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补充与完善的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相关项目预算。如学科建设经费、本科生业务费、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编制一下年度项目预算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
第十八条 各预算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将分管校领导审定的预算方案报送计财处。
第十九条 计财处对各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学校预算收入规模和年度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草案。
计财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草案应送交审计处,并报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报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学校审批的校内预算方案,将校级预算下达到各预算部门具体执行。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承担上缴任务的部门应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预算部门应认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中管理的专项经费和金额较大的部门专项经费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未经批准前,为保证校内各部门及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由计财处于年初向各预算项目预拨部分预算指标,待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再将预算全部下达到校内各预算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计财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定期对学校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送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权限及额度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规定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部门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和调整方案。计财处汇总各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结合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追加预算、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预算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年终清理机制。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人员经费、学校集中管理和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资金实行“单项核定、单项考核、结余收回”的管理原则,所有项目结转和结余金额原则上年终清零,收回学校统筹安排。已经实施但未付清款项的项目重新编入下年预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财政厅批准的学校预算,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预算及执行情况以适当方式向部门全体教职工公开,并报送计财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计财处在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定期对各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和资金使用部门,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轻工业陶瓷研究所、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