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接待经费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1、报销接待费用(接待费用包括工作餐、住宿、交通工具及场所等)必须有发票、公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1 公务接待清单)和公函,对于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2、公务接待清单应由项目审批责任人审批同意。
3、本通知未提及的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等文件严格执行。
4、科研项目中的公务接待费严格按该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附件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附件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