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职工在同一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个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我校原校内人员劳务费及科研绩效计税方法已不符合新个税法的要求。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校内劳务费及科研绩效奖励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通知如下:
一、校内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各类劳务费、加班补助等收入,与本人当月工资合并计税,按次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包含学校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以外提供讲座、评审、咨询、翻译、设计、创作、监考巡考、考务、招生、答辩等各种服务而从学校获得的报酬,以及科研项目劳务报酬等;
二、校内在职教职工取得的纵向科研绩效收入,与本人当月工资合并计税,按次发放;
三、校内在职教职工取得的横向科研成果奖励收入,符合《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文件规定的,取得的奖励金额减按50%与教职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不符合的,按取得奖励金额与教职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四、校内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学校科研奖励按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税。
目前,为不影响校内教职工劳务费及科研奖励的发放,2019年1月至今校内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按3%预扣个人所得税,科研绩效奖励按5%预扣个人所得税。新的计税办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计划财务处正在部署个人收入申报系统,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待系统上线后将会对已发生的预扣个人所得税按新办法进行清算。
计划财务处
2019-0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节选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